申请人:香港中视今典文化传播(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9066号“Grass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14352号“小草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3006号“小草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语种、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rassmen”可译为“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小草人”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糕点、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用面团、冰糖燕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