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九五国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锦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8615号“众赢社区ZHONGYINGSHEQ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32908号“众赢ZHONGYING及图”商标、第6929426号“众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版权证书、产品照片、宣传画册、门店设计图、门店照片、员工服装、名片、手提盒、荣誉证书、相关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灯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众赢”为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