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聚香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1877号“大王煮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9170087号“大王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第20010255号“大王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