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ULICKE AND SOFFA INDUSTRIES,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5788号“力POWER SE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53515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商品/服务项目限定申请,并已被核准并登记。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起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已裁定无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识别英文“POWER SERIE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OWER”,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晶粒卷带包装机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