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美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9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18191号“俄品汇及图”商标、第19628617号“攀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美仁化工及图”标志的牌匾、奖杯、总结会议、服装、宣传单、玻璃门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