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8956号“板面王 King of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17019713号、第17020098号“小米姑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身的可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类似情形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第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板面”为一种面食,“王”系对其品质特点的表示,其英文部分“King of Noodles”亦可译为“面条之王”,前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谷类制品、面条、豆粉、食用淀粉、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茶饮料、糕点等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