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钱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4069号“好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412309号“好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书、申请人“好近”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引证商标核准注册。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好近”组成,构成相同商标,其并存使用在经纪、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