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亚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9884号“YA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69578号图形商标、第11477297号“亚萌YAM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到期。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英文“YAMENG”,与引证商标二中文“亚萌”读音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手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