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齐汉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3271号“习上牛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牛奶”用在29类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二、申请商标“习上”具有合法和合理来源,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习上牛奶”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此外,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牛奶”,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奶粉、牛奶制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