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利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038号“ON!TR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70901号“昂踹克 ONTR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016号“ONTR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0896号“昂踹克 ONTR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031751号“ONTR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翻译“ON TRACK”的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ONTRACK”与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ONTRAC”首字母相同,呼叫相近,拼写仅存在一个字母之差,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测距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计算机应用程序(已录制好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ONTRACK”与引证商标四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ONTRAC”首字母相同,呼叫相近,拼写仅存在一个字母之差,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数据库的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机械研究、计算机的数据恢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