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53558号“GASA UNIVERS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SA UNIVERSITY 21753558

阅读:96904 2018-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长会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558号“GASA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其中“GASA”为显著性较强词汇,“ UNIVERSITY”不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

  申请人:长长会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558号“GASA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其中“GASA”为显著性较强词汇,“ UNIVERSITY”不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主营项目之一是培训、组织文化交流,是对“大学”这一词语广义上的使用,具有合理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联系,为消费者熟知,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一张载有GASA大学宣传册、宣传报道及宣传片、现场照片、媒体的报道宣传、标签、证书、笔记本照片、权利归属证明、领带关怀照片、申请人基础信息资料的光盘作为本案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UNIVERSITY”含义为“大学”,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53558号“GASA UNIVERS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SA UNIVERSITY 217535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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