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长会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3519号“GSA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280277号“G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针对群体是申请人特定的高端会员,高端会员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UNIVERSITY”,但该部分并非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极易被忽略不计,故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一张载有GASA大学宣传册、宣传报道及宣传片、现场照片、媒体的报道宣传、标签、证书、笔记本照片、权利归属证明、领带关怀照片、申请人基础信息资料的光盘作为本案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GSA”占据该商标首要位置,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中“UNIVERSITY”含义为“大学”,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