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漫联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501号“漫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申请人名义进行过变更,申请商标与第19127224号“漫联盟ANI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法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3967336号“漫云联盟manyun union及图”商标、第11247158号、第11247221号“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工商信息、集团介绍、宣传使用证据、获得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已获准注册。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名义仍为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组成、呼叫等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漫联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中文“漫联盟”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中文“漫云联盟”文字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