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漫联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508号“漫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与第19127227号“漫联盟ANI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名义进行过变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人所有,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工商信息、集团介绍、宣传使用证据、获得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在“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已获准注册。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名义仍为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漫联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中文“漫联盟”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