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5456号“熊猫王子XIONGMAOWANG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89381号“熊猫王子XIONGMAOWANG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6032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