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惟楚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0733号“黑小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