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雷特防雷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1222号“湖北雷特防雷检测HUBEILEITEFANGLEIJ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12373号“雷特L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仅作为地名“湖北”而存在,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雷特”,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包含地名“湖北”,但整体已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