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34037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惊喜官特批价 21834037

阅读:115766 2018-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4037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和知名度不断增强,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

  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4037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和知名度不断增强,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商标创意来源;2、申请人简介;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及行业排名资料;4、媒体报道资料;5、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惊喜官特批价”构成,其中“特批价”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特别优惠的价格等含义,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的价格等特点的描述,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识别标志与某一具体服务来源建立特定联系。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其企业及“唯品会”品牌的使用及获得的荣誉资料,部分证据非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34037号“惊喜官特批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惊喜官特批价 218340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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