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云鲤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5628号“云鲤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61567号“雲里及图”商标、第13865359号“雲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鲤酒店”中的“酒店”二字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云鲤”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雲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