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康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5946号“钱大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区分,形成了服务内容与品牌一一对应的效果,并不存在任何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文义解释、申请商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申请商标新闻报道、宣传、合作合同及发票、宣传册、宣传页、申请商标百度搜索列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