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4161号“S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48396号“S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其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7989号决定撤销在“鞋”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现为“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防水服;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12773号图形商标、第1338495号“亚男YANA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