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惠安县惠兴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5327号“美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2809号“森乐SEN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