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1806号“LMS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50950号“LMS ENGINEERING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四、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网页及查询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商标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