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4776号“高德地图AMA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31338号“高德置地”商标、第4237801号“德高”商标、第4459294号“高德中心”商标、第22145503号“高德及图”商标、第6500833号“德高 JCDECAUX”商标、第15789167号“京东国际及图”商标、第15853551号“BEGO BE EMPOWERED GO BEYOND及图”商标、第14450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元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人系列商标、荣誉资料、软件下载量统计、网络搜索资料、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截屏、软件信息截屏、引证商标三、五权利人的集团企业网站、引证商标三、五的权利人的相关使用证据、相关判例所涉及到的商标、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相关行政判决书,另提交了纸件的行政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