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阿梅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8032号“优尔盾UERT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6900号“BIG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使用,如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