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永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9938号“东方神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386194号“神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4837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