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4536号“T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65752号“台绣 TG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6246号“T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51290号“T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对TGC的宣传报道、百度百科对TGC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GC”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GGC”文字、引证商标二“TCC”文字、引证商标三“TGG”文字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用皮装饰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