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精帛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3686号“纬晟精工 WEISHENGJI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997636号“偉晟 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