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家私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2665号“卷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68586号“卷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金家私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