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奥风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7963号“GIO'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70996号“GI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