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佰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3549号“佰德瑞 Betterarr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7397号“更加Betteray”商标、第10188800号图形商标、第197910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注册,且在第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含有相同的图形要素的商标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