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5324号“环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环球教育”等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34192号“新环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带有“环雅”文字的商标在第41类上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宣传材料;(2015)海民(知)初字第12293号民事判决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环雅”,引证商标为“新环雅”,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