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48113号“PROGNOST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GNOSTIX 21948113

阅读:145186 2018-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隆巴帝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48113号“PROGNOST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6281号“PROGN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将于引证商标所有…

  申请人:隆巴帝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48113号“PROGNOST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6281号“PROGN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将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维基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必应网站搜索“Lombadini发动机”结果;百度百科对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官方网站的介绍页及翻译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同意书等相关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引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PROGNOSTIX”,引证商标为“PROGNOST”,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48113号“PROGNOST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GNOSTIX 219481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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