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斯帝罗兰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11558号“凡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53788号“赫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大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LOGO设计合同;参展确认表;招商合同;经营场地使用合同;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布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凡赫”,引证商标为“赫凡”,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