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晨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4108号“瘦美佳 SMJ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08744号“北漂靠岸及图”商标、第10411066号“SMJ尚美街”商标、第21724002号“Csmj程氏美睫及图”商标、第18573160号“申美捷SM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1416633号商标证书;申请商标授权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