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31802号“MONTN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TNETS 21931802

阅读:84857 2018-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31802号“MONTN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45108号“Monternet”商标、第1723533号“移动梦网Montern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31802号“MONTN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45108号“Monternet”商标、第1723533号“移动梦网Montern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获的荣誉;活动报道;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各类产品检验报告;项目合同及验收合格文件;座谈会通知文件;活动照片、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业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MONTNET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31802号“MONTN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NTNETS 219318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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