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GA CHEESE LIMITED(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7380号“BE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38759号“Be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一致,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一项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