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2327号“青腾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并不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73639号“青藤文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腾讯品牌相关报道;“企业大学”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以“青藤”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