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涿州市好运达票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8511号“禅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等相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等相关解释;其他案件信息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是别部分中文“禅境”, “禅境”意为佛家通过参禅而悟入的境界,其中“禅”为佛教用语,指排除杂念,静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与佛教有关,从而伤及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