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佩特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8515号“CAPITAL RADI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54181号“博健圆梦CAPITAL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2524号“CAPITAL;RESTAURANT 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故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依法予以注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