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尔夫帕科罗伯托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3669号“CALIF RNIA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区别于加利福尼亚州地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检索;判决;其他案件情况;其他证据等。
我委认为,鉴于我委在先情况予以支持,且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由“CALIF”、“RNIA”和“BABY”三个部分组成,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文名称“CALIFORNIA”在表现形式、含义及呼叫上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