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南方网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4463号“G3云推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且属于暗示性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举证商标查询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组织活动的网页报道链接及截图;
3、著作权及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云推广”一词是指基于云计算商业模式应用的推广方式、推广手段、推广平台的总称,是一种推广模式,将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