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631075号“怡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1738号“怡富”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注销(见2018年3月6日第1590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