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缤悦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3569号“慕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50202号“品慕 PINV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2559号“品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认知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网络宣传及销售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由于中国汉字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文字“慕品”也可被认读为“品慕”,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品慕”、引证商标二文字“品慕”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展示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