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市双和豆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优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2562号“优客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47592号“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4720号“优客 yo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12990号“优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客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优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优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果、包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虾味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馅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