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冶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鼎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2284号“Huaye HYDRAU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50544号“华野 HUA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2765号“华叶 HUA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50821号“华冶 HUA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册、使用图片及供货合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在宽展期内,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委视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uaye”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HUAYE”、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文字“HUAYE”、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文字“HUA YE”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