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卡马伦酒窖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536512号“MA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6181号“MAL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经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第1486541号“ma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以上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