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58737号“STOK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426822号“STCKKE”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