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4180号“拿破仑 NAPOLE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拿破仑 NAPOLEON 4754180

阅读:94063 2018-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沃尔夫斯蒂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锋 委托代理人:四川鉴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54180号“拿破仑 NAPOLE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210号决定,于2017年07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沃尔夫斯蒂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锋

  委托代理人:四川鉴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54180号“拿破仑 NAPOLE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210号决定,于2017年07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所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同时,认定复审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另,因2012年12月被申请人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导致财力元气大伤,复审商标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川小范围内使用,未在全国各地大面积推广使用,造成了所谓未使用的假象。被申请人有实际使用的事实,即使未实际使用,亦具有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的“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2年被申请人在人民网上给四川省委书记的留言截图;

  2、其他主体受赠“拿破仑”品牌产品的收据、发票号码为05320446、05320449、05320445的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原件)

  3、2008年与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签订的委托贴牌加工合同及送货单、2009年与佛山市顺德区盈爱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贴牌加工协议、2014年与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加工和贴牌加工协议及订货单;

  4、2014年6月-10月,被申请人开具的经销发票;

  5、2009年6月-2016年8月“拿破仑NAPOLEON”品牌燃气炉、电饭锅的公益捐赠活动;

  6、2016年,与重庆之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拿破仑NAPOLEON”品牌期刊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7、2016年第七期、第九期、第十期的《品牌资讯》杂志;

  8、“拿破仑NAPOLEON”品牌产品的照片、企业宣传册、(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使用说明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不符合形式要求,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所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7月9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与证据4相同,开票时间分别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10月19日,开票人为被申请人,所涉及的产品为拿破仑油烟机、炉具、热水器。

  3、证据3中,2014年1月1日,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委托中山市博得电器有限公司贴牌生产拿破仑厨房电器系列产品,在所附的《订货计划单》中所列明的产品包括家用吸油烟机、恒温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炉具。

  4、被申请人与重庆之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刊登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第七期,2016年9月15日第十期的广告合同,载明“仅限拿破仑电器广告内容”,并提交了第七期-第十期的广告费用发票。

  5、2016年第七期、第九期、第十期的《品牌资讯》杂志上完整体现了“拿破仑NAPOLEON”标识,所涉及的的产品分别为油烟机、热水器。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1、被申请人称其遭受大火可作为复审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正当理由”,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罗列的正当理由的情形应当是商标注册人已尽到主观努力,而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遭受火灾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且遭受火灾并不意味着其客观上无法正常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复审商标,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故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2、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2-5,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通过销售、发布广告的形式在油烟机、热水器、炉具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油烟机、热水器、炉具商品即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风扇(空气调节)、电饭锅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仅是作为赠品使用;或显示日期不在复审期间内;或显示主体为法国拿破仑厨卫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或未显示具体日期。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复审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炉、风扇(空气调节)、电饭锅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另,有关被申请人请求认定复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炉、风扇(空气调节)、电饭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54180号“拿破仑 NAPOLE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拿破仑 NAPOLEON 47541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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