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8336号“金牌店长店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相关证据、媒体报道复印件、部分视频宣传证据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牌店长店员”及图形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